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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與香港會計師公會稅務交流會議摘記2013 此資料只供本會會員及學生及本會稅務專項學會會員使用,不得對外發放1 前言香港会计师公会非常荣幸能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 年7 月19 日在北京举行交流会议,并就不同税务范畴的议题进行了诚挚的讨论和交流。以下是由我会准备的会议摘记。请注意该摘记只可视作一般性的参考文件,并不会对任何与会人员构成约束力。在应用会议摘记内容到你的特定情况前,请寻求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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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與香港會計師公會稅務交流會議摘記2017 此資料只供本會會員及學生及本會稅務師會會員使用,不得對外發放1 前言香港会计师公会(“公会”)非常荣幸能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地税”)于2017 年12 月5 日在深圳举行交流会议,并就不同税务议题诚挚讨论和交流。以下是由公会撰写的会议摘记。请注意:此摘记谨代表深地税与会人员的个人意见及只可视作一般参考文件,并不会对任何与会人士构成约束力 ...
Guide on professional judgment for CPAs
1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会计师行业交流研讨会发布) 2014 年10 月13 日1.引言1.1 加强两岸四地会计师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是两岸四地会计师的共同愿望,也是推动两岸四地会计师行业共同发展的重要力量。2006 年,两岸四地会计师组织达成共识,在始建于1996 年的“海峡两岸会计师行业研讨会”基础上,创办“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会计师行业交流研讨会”(以下简称两岸四地交流研讨 ...
Circular_Double_Taxation_preventio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 号成文日期:2007-04-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6 年8 月21 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安排》于2007 年1 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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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交流會議紀錄國家稅務總局與香港會計師公會2012 此資料只供本會會員及學生及本會稅務專項學會會員使用,不得對外發放1 2012 国家税务总局与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交流会议前言今年,香港会计师公会非常荣幸能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举行首次交流会议并就不同税务范畴的议题进行了诚挚的讨论和交流。以下是由我会准备的会议纪录。请注意该纪录只可视作一般性的指引,在应用会议内容到你的特定情况前,请寻求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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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sat(sc)2016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與香港會計師公會稅務交流會議摘記2016 此資料只供本會會員及學生及本會稅務專項學會會員使用,不得對外發放前言香港会计师公会(“公会”)非常荣幸能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国税”) 于2016 年12 月9 日在深圳举行交流会议,并就不同税务议题诚挚讨论和交流。以下是由公会撰写的会议摘记。请注意:此摘记谨代表深国税与会人员的个人意见及只可视作一般参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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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與香港會計師公會稅務交流會議摘記2016 此資料只供本會會員及學生及本會稅務專項學會會員使用,不得對外發放1 前言香港会计师公会(“公会”)于2016 年7 月29 日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在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 号举行交流会议。国税总局的俞书春副司长及各有关处室领导欢迎公会代表。公会副会长陈美宝女士感谢国税总局百忙之中拨冗举行这次交流会,并深信此会议能促进国税总局与公会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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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稅收政策宣講會– 4月22日(深圳) 會議摘要2016 此資料只供公會稅務專項學會會員及宣講會參加者使用,不得對外發放1 香港会计师公会(“公会”)和其他会计师和税务组织于2016 年4 月22 日在深圳参加了由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等税局举办的中国国家税收政策宣讲会。以下是由公会撰写的宣讲会摘记。请注意:此摘记谨代表税局与会人员的个人意见及只可视作一般参考文件,并不会对任何与会人士 ...
szlocal(sc)2016
szlocal(sc)2016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與香港會計師公會稅務交流會議摘記2016 此資料只供本會會員及學生及本會稅務師會會員使用,不得對外發放前言香港会计师公会(“公会”)非常荣幸能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地税”) 于2016 年12 月9 日在深圳举行交流会议,并就不同税务议题诚挚讨论和交流。以下是由公会撰写的会议摘记。请注意:此摘记谨代表深地税与会人员的个人意见及只可视作一般参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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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已于2006 年8 月21 日在香港正式签署。该安排还有待于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安排文本印发给你们, 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附件:内地和香港特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