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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會計經驗要求: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0AAL條,執業證書申請人須在以下指明辦事處取得不少於4年全職認可會計經驗:
如果所有認可的會計經驗都是在成為指明會計團體的成員或會計師後取得,那麼4年全職認可會計經驗可以減至不少於30個月。
成為指明會計團體的成員或會計師後的經驗:
申請人須在成為公會會員或指明會計團體的成員後取得不少於1年的經驗。現時獲公會理事會按《專業會計師條例》第24(1A) 承認的會計師團體名單可參閱這裡。
近期本地經驗:
於申請執業證書,即提交執業證書申請前3年內有不少於1年在香港取得的全職認可會計經驗。
注意︰此規定不適用於執業證書續期申請。
舉例 – 如果您在本地執業單位最後一份工作於2014 年7 月31 日結束,您需要在2016 年7 月30 日或之前提交您的執業證書申請文件和費用。
受僱次數:
在全職認可會計經驗所要求的年數內(即是4年或30個月 – 如果所有認可會計經驗是成為指明會計團體的成員或會計師後取得),申請者最多只能有兩次受僱,是受僱於同一僱主而受僱時間少於12個月的。其餘的實務經驗則必須從同一僱主下受僱不少於12個月。相關的要求如下:
在香港執業會計師辦事處取得的實務經驗(其中75% 必須是審計方面)是獲認可的。
加拿大特許專業會計師協會(CPA Canada)
英格蘭及威爾士特許會計師公會(ICAEW)
實務經驗,其中75%必須是審計方面,實務經驗須在已簽訂「相互考試試卷豁免安排協議」的海外會計團體管轄區下從事會計執業的人士的指明辦事處取得,並必須符合上述(2)(a) 或(b)才能被接受。目前,該海外會計機構是特許管理會計師公會(CIMA)。
75% 審計經驗:
由於執業會計師有權簽署法定審計報告,因此取得執業資格所需的審計經驗是指外部審計經驗。內部審計所取得的經驗將不適用於執業證書的申請。 根據目前公會理事會決定,作為評估執業證書申請人審計參與程度的基準,申請人從事法定審計以外的審計相關工作中獲得的工作經驗也可以被接受,前提是此類工作涉及證明或審查職能。
因此,執業證書申請人在執業單位不提供外部審計服務的部門取得的工作經驗將個別考慮。申請人除了向會財局提交會計經驗證明書外,還需要提供由其僱主的執業合夥人/董事發出的正式證明,以證明其工作經驗符合公會理事會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