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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0AAL條獲批准頒發執業證書的會計經驗

2022101日起,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會財局)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負責向會計師發出執業證書。

 

1.

認可會計經驗要求

根據《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0AAL條,執業證書申請人須在以下指明辦事處取得不少於4年全職認可會計經驗:

  (a) 港執業會計師;或
  (b) 在下列管轄區從事會計執業的人士
    (i) 與香港會計師公會(公會)簽訂「專業資格互認協議」或「相互承認協議」的會計團體;或
    (ii) 公會理事會按《專業會計師條例》第24(1A)條承認的會計團體。

如果所有認可的會計經驗都是在成為指明會計團體的成員或會計師後取得,那麼4年全職認可會計經驗可以減至不少於30個月。

 

2.

成為指明會計團體的成員或會計師後經驗

申請人在成為會員或指明會計團體的成員後取得不少於1年的經驗。現時獲公會理事會按《專業會計師條例》第24(1A) 承認的會計師團體名單可參閱這裡



3.

期本地經驗

於申請執業證書,即提交執業證書申請前3年內有不少於1年在香港取得的全職認可會計經驗

 

︰此規定不適用於執業證書續期申請

舉例 – 如果您在執業單位最後一份工作於2014 7 31 日結束,您需要在2016 7 30 日或之前提交您的執業證書申請文件和費用。


 

4.

次數

在全職認可會計經驗所要求的年數內(即是430個月 – 如果所有認可會計經驗成為指明會計團體的成員或會計師後得),申請者最多只能有兩次受,是受僱於同一主而受時間少於12個月的。其餘的實務經驗則必須從同一主下受不少於12個月。相關的要求如下:



執業證書全職實務經驗所需年數要求 受僱次數上限 少於12個月的受僱次數上限
認可經驗成為會計師指明會計團體的成員前或 4年 5 2
有認可經驗成為會計師指明會計團體的成員後 30個月 4 2
   
5. 工作地點
5.1 香港經驗
 

在香港執業會計師辦事處取實務經驗(其中75% 必須是審計方面)是獲認可的。

5.2 中國內地經驗
對於在中國內地取得的經驗,理事會規定了認可標準如下:
  (a) 該執業會計師單位是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或執業法團的分公司/附屬公司或附屬機構;
(b) 申請人的工作與香港事務密切相關;
(c) 申請人在香港的會計師直接監督下工作。
430個月的認可會計經驗中至少有1年是在香港獲得的。
5.3 在香港和中國內地以外地區所取得的經驗
  (1) 實務經驗,其中75% 必須是審計方面的經驗,是公會簽訂「專業資格互認協議」的會計團體的指明辦事處實務經驗。如果實務經驗已被評估為同等,則可以符合認可會計經驗要求。目前,這些會計師團體如下:
    (i) 澳洲及紐西蘭特許會計師公會(CA ANZ)
    (ii) 愛爾蘭特許會計師(CAI)
    (iii)

加拿大特許專業會計師協會(CPA Canada)

    (iv)

英格蘭及威爾士特許會計師公會(ICAEW)

    (v) 蘇格蘭特許會計師協會(ICAS)
    (vi) 津巴布韋特許會計師協會(ICAZ)
    (vii) 南非特許會計師公會(SAICA)
    (viii) 美國各州會計委員會*
       *該協議是與代表美國國家會計委員會全國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tate Boards of Accountancy,簡稱NASBA美國國際資格評估委員會(U.S. International Qualifications Appraisal Board,簡稱IQAB和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of CPAs)簽署的。 公會與美國 IQAB簽署「相互承認協議」 2022 12 31 日到期。
       
  (2) 實務經驗,其中75%必須是審計方面,實務經驗須在澳洲會計師公會(CPAA)/ 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ACCA)管轄區下從事會計執業的人士的指明辦事處取得,並根據「相互承認協議」的條款予以承認。 此類經驗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會被接受:
    (a) 在符合公會實務經驗框架要求的認可認可監督的導下;或者
    (b) 來自「專業資格互認協議」的會計團體認可的培訓機構。
       
  (3)

實務經驗,其中75%必須是審計方面,實務經驗須在已簽訂「相互考試試卷豁免安排協議」的海外會計團體管轄區下從事會計執業的人士的指明辦事處取得,並必須符合上述(2)(a) 或(b)才能被接受。目前,該海外會計機構是特許管理會計師公會(CIMA)。

   
   
6.

75% 審計經驗

由於執業會計師有權簽署法定審計報告,因此取得執業資格所需的審計經驗是指外部審計經驗。內部審計所得的經驗將不於執業證書的申請。

根據目前公會理事會定,作為評估執業證書申請人審計參與程度的基準,申請人從法定審計以外的審計相關工作中獲得的工作經驗也可以被接受,前提是此類工作涉及證明或審查職能。

 

因此,執業證書申請人在執業單位不提供外部審計服務的部門取得的工作經驗將個別考慮。申請人除了向會財局提交會計經驗證明書外,還需要提供由其僱主的執業合夥人/董事發出的正式證明,以證明其工作經驗符合公會理事會規定的標準。

 
此中文版網頁為英文版本譯本。如中、英文兩個版本有任何抵觸或不相符之處,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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