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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
搜寻于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暂时执行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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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暂时执行审计业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
Q1.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于2011年3月21日开始实施,在实施前已取得临时执业许可证且占用逾期的事务所,是否需要再依《暂行规定》重新申请?
取得的临时执业许可证尚未过期的,需要重新申请。
Q2.
《暂行规定》第八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内新增或变更临时执业项目的,以及《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上载明信息发生变更的,因重大事项变更需更换临时执业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是否满足以上要求?
凡持有有效临时执业许可证的,均需要按照第八条的规定报告变更,涉及登记变更的事项还需换发许可证。
Q3.
《暂行规定》第十条:「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向临时执业许可证颁发机关报备上年度临时执业业务报告表(附表4)。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备的,应同时抄报。
上年度是指日历年度前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注:
临时实习业务报告表(附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