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osat-meetingnotesfinal(sc)2016
gposat-meetingnotesfinal(sc)2016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與香港會計師公會稅務交流會議摘記2016 此資料只供本會會員及學生及本會稅務專項學會會員使用,不得對外發放前言香港会计师公会(“公会”)非常荣幸能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省国税”) 于2016 年12 月6 日在广州举行交流会议,并就不同税务议题诚挚讨论和交流。以下是由公会撰写的会议摘记。请注意:此摘记谨代表省地税与会 ...
GPOSAT_meeting_notes_2017_sc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與香港會計師公會稅務交流會議摘記2017 此資料只供本會會員及學生及本會稅務師會會員使用,不得對外發放1 前言香港会计师公会(“公会”)非常荣幸能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省国税”) 于2017 年12 月8 日在广州举行交流会议,并就不同税务议题诚挚讨论和交流。以下是由公会撰写的会议摘记。请注意:此摘记谨代表省地税与会人员的个人意见及只可视作一般参考文件,并不会对任何与会人士构成约束 ...
SAT_2018_SC_extract
國家稅務總局與香港會計師公會稅務交流會議摘記2018 此資料只供本會會員及學生及本會稅務專項學會會員使用,不得對外發放1 前言香港会计师公会(“公会”)于2018 年6 月25 日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在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 号举行交流会议。国税总局的俞书春副司长及各有关处室领导欢迎公会代表。公会上届会长陈美宝女士感谢国税总局百忙之中拨冗举行这次交流会,并深信此会议能促进国税总局与公会 ...
5-2-training-record-samples
附录2 准会员实务经验记录表3 实务经验框架 香港会计师公会 1 香港会计师公会(简称“公会”) 准会员实务经验记录表准会员工作记录准会员姓名(备注6) : 陈大文(请用大写字母) 学员注册号码: S123456 实务经验: (按时间顺序,最近的任务栏在最后) 所需年数(选择一项) (备注1) : 3年 4年 5年第一部份雇主* 已完成的实务经验要素受训年份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总计已完 ...
GPLTB_meeting_notes_2017_sc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與香港會計師公會稅務交流會議摘記2017 此資料只供本會會員及學生及本會稅務師會會員使用,不得對外發放1 前言香港会计师公会(“公会”)非常荣幸能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 于2017 年12 月8 日在广州举行交流会议,并就不同税务议题诚挚讨论和交流。以下是由公会撰写的会议摘记。请注意:此摘记谨代表省地税与会人员的个人意见及只可视作一般参考文件,并不会对任何与会人士构成约束 ...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谢旭人2012年12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 ...
Guide on professional judgment for CPAs
1 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指南(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会计师行业交流研讨会发布) 2014 年10 月13 日1.引言1.1 加强两岸四地会计师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是两岸四地会计师的共同愿望,也是推动两岸四地会计师行业共同发展的重要力量。2006 年,两岸四地会计师组织达成共识,在始建于1996 年的“海峡两岸会计师行业研讨会”基础上,创办“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会计师行业交流研讨会”(以下简称两岸四地交流研讨 ...
GPLTB meeting notes_final sc_160301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與香港會計師公會稅務交流會議摘記2015 此資料只供本會會員及學生及本會稅務師會會員使用,不得對外發放前言香港会计师公会(“公会”)非常荣幸能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 于2015 年12 月11 日在广州举行交流会议,并就不同税务议题诚挚讨论和交流。以下是由公会撰写的会议摘记。请注意:此摘记谨代表省地税与会人员的个人意见及只可视作一般参考文件,并不会对任何与会人士构成约束力 ...
UN Anti-Terrorism Measures Ordinance Cap 575 Gazete Notice 2019-01-31 Chinese Schedule part 1
Res. 1267/1989/2253 List Page 1 of 62 依照安全理事会第1267/1989/2253 号决议拟定并维持的名单文件生成日期: 30 January 2019 文件生成日期是指用户查阅名单的日期,不是制裁名单最近实质性更新日期。有关名单实质性更新的信息载于委员会网站。名单的构成名单由两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A. 个人B. 实体和其他团体有关除名的信息见以下网站: h ...
ISIL Al-Qaida list 2018-10-05 (263 individuals 83 entities) - ref order - Chinese
ISIL Al-Qaida list 2018-10-05 (263 individuals 83 entities) - ref order - Chinese Res. 1267/1989/2253 List Page 1 of 61 依照安全理事会第1267/1989/2253 号决议拟定并维持的名单文件生成日期: 4 October 2018 文件生成日期是指用户查阅名单的日期,不是制裁名 ...
GPOSAT meeting notes_final sc_160301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與香港會計師公會稅務交流會議摘記2015 此資料只供本會會員及學生及本會稅務專項學會會員使用,不得對外發放1 前言香港会计师公会(“公会”)非常荣幸能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省国税”) 于2015 年12 月11 日在广州举行交流会议,并就不同税务议题诚挚讨论和交流。以下是由公会撰写的会议摘记。请注意:此摘记谨代表省国税与会人员的个人意见及只可视作一般参考文件,并不会对任何与会人士构 ...
3-set-record
准会员实务经验记录表3 实务经验框架 香港会计师公会 1 香港会计师公会(简称“公会”) 准会员实务经验记录表准会员工作记录准会员姓名(备注6) : (请用大写字母) 学员注册号码: 实务经验: (按时间顺序,最近的任务栏在最后) 所需年数(选择一项) (备注1) : 3年 4年 5年第一部份雇主* 已完成的实务经验要素受训年份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总计已完成的工作天数(备注2 & ...
SZSAT_meeting_notes_2017_sc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與香港會計師公會稅務交流會議摘記2017 此資料只供本會會員及學生及本會稅務師會會員使用,不得對外發放1 前言香港会计师公会(“公会”)非常荣幸能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国税”) 于2017 年12 月5 日在深圳举行交流会议,并就不同税务议题诚挚讨论和交流。以下是由公会撰写的会议摘记。请注意:此摘记谨代表深国税与会人员的个人意见及只可视作一般参考文件,并不会对任何与会人士构成约束 ...
ExitandEntryofIndividuals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 ...
QP (Qualification Programme)
QP (Qualification Programme) 关于我们 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香港法例第50章)于1973年成立,是香港唯一法定专业会计师注册机构,专门负责香港会计专业的培训、发展及准则制订。截止2023年12月,公会会员超过48,000 名, 注册学生人数逾 12,000名。公会处理会计师注册事宜;制订专业操守指引、会计准则及审计准则;监察会员是否符合 ...
4-faq
常见问题4 实务经验框架 香港会计师公会 1 实务经验框架4. 常见问题4.1 认可培训环境问题1. 香港会计师公会(简称公会)的注册学员是否必须在同一个认可雇主或监督指导下工作?换句话说,如果注册学员转换工作的话,其培训计划是否可以转到新雇主下继续进行? 回答: 在整个实务经验期内,注册学员并不需要只在同一位认可雇主或监督下工作。但是,在所要求的实务经验期内,每一位申请者最多只可有两次少于12个 ...
2-competencies-framework
能力框架2 定義: S 能在指导下完成; I 独立完成; L 能领导他人完成实务经验框架 香港会计师公会 1 2. 能力框架2.1 技術能力实务经验要素能力要求基础会计*四项能力中需完成三项最低程度要求能力基础1 能够根据给予的任务或情况识别及运用相关的会计准则及公告,起草,陈述及申报过去及预估的财务信息I 举例• 通晓所有会计准则和公告• 能根据不同任务识别鉴定准则和公告• 能根据任务恰当 ...
bc_2
1 银行询证函(格式二) 编号: 编号: (银行)分支机构,如适用)(以下简称“贵”,即函证收件人”): (银行)分支机构,如适用)(以下简称“贵”,即函证收件人”): (银行)分支机构,如适用)(以下简称“贵”,即函证收件人”): (银行)分支机构,如适用)(以下简称“贵”,即函证收件人”): (银行)分支机构,如适用)(以下简称“贵”,即函证收件人”): (银行)分支机构,如适用)(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