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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稅收減免

24 October 2019

加強研發支出稅收減免

2018 年 11 月 2 日頒布的《2018 年稅務(修訂)(第 7 號)條例》為合資格研發 (R&D) 活動的支出提供了增強的稅收減免。新法頒布後,稅務局於 2019 年 4 月發布了第 55 號部門解釋及應用指引 (DIPN)。新的扣除額追溯至 2018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發生的支出。

 

修訂後的第 16B 條允許納稅人在合資格研發活動的首 200 萬港元的“ B類支出”中慷慨扣除300% 的“B 類支出”,並在首200 萬港元之後的支出中獲得200%的扣除,扣除金額不設上限。 – 受某些條件限制。詳情載於《稅法條例》(第112章)附表45。

 

為了符合B類支出的扣除資格,該支出必須是由符合資格的研發活動產生並與納稅人的貿易、會計專業或業務相關的研發支出。

 

研發活動

附表 45 第 2 節規定,研發活動是:

 

(a) 自然科學或應用科學領域擴展知識的活動;

 

(B) 為任何可行性研究或與任何市場、業務或管理研究有關的系統性、調查性或實驗性活動;

 

(C) 為獲得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和理解而進行的原創性和有計劃的調查;或者

 

(D) 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於計劃或設計,以在商業生產或使用之前生產或引入新的或實質改進的材料、設備、產品、製程、系統或服務。

 

合格的研發活動

附表 45 第 4(1) 條進一步將合資格研發活動定義為符合附表 45 (上文) 第 2(a)、(C) 或 (D) 條所述且完全在香港進行和進行的活動孔.

 

附表 45 第 4(2) 條也規定了以下排除情況:

 

(a) 任何效率調查、可行性研究、管理研究、市場研究或促銷;

 

(B) 將任何公開的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於計劃或設計,具有預期結果且不存在任何科學或技術不確定性;

 

(C) 不尋求透過解決科學或技術不確定性來直接促進科學或技術進步的活動;或者

 

(D) 開發新的或實質改進的材料、設備、產品、製程、系統或服務的非科學或非技術方面的任何工作。

 

DIPN 第 55 號第 12 段強調,在進行排除時,適當考慮了其他具有類似稅收優惠的稅務管轄區(例如英國)所採用的排除。

 

研發支出

附表 45 第 6(1) 條規定,與某人應課利得稅的產業、會計專業或業務有關的研發支出為:

 

(a) 向研發機構支付與貿易、會計專業或業務相關的研發活動的款項;

 

(B) 向研發機構支付的款項,該機構以從事與該行業、會計專業或業務所屬的行業、會計專業或業務類別相關的研發活動為目標,且該款項用於追求該目的目的;或者

 

(C) 與貿易、會計專業或業務相關的研發活動的任何其他支出,包括資本支出,但土地或建築物或建築物改建、增建或擴建的支出除外。

 

研發支出不包括為獲取研發活動所產生的權利而支付的款項或支出(附表 45 第 6(2) 條)。然而,根據該法令第 16E 條,用於獲取專利權的支出是允許的。

 

附表 45 第 6(5) 條將研發機構界定為指定本地研究機構,或非指定本地研究機構的大學或學院。根據附表45第19條,創新科技署長可指定下列任何機構為指定本地研究機構:

 

(a) 位於香港的任何一所大學或學院;

 

(B) 位於香港並在香港進行合資格研發活動的任何其他機構、協會、組織或法團。

 

B類支出

附表 45 第 10(1)(a) 條及第 12(1) 條列出了 B類支出,與貿易、會計專業或業務相關,個人應依照「在生效日期或之後支付的款項或發生的其他支出-屬於以下任何一項的研發支出以下描述:

 

(A) 向指定的當地研究機構支付與貿易、會計專業或業務相關的合格研發活動的費用;

 

(B) 向指定的本地研究機構支付的款項,該機構的目標是從事與該行業、會計專業或業務所屬的行業、會計專業或業務類別相關的合格研發活動,而該款項用於追求該目的目的;或者

 

(C) 與貿易、會計專業或業務相關的合格支出:

  • 與直接並積極從事合格研發活動的員工相關的支出;或者
  • AN直接用於合格研發活動的消耗品的支出。

 

視為交易收入

出售用於研發活動的工廠或機械或研發活動產生的權利的某些收益(與第 16B 條的扣除申請有關) 被視為應課利得稅的營業收入。

 

與第 16B 條規定的扣除索賠相關的特許權使用費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收入也可能被視為營業收入:

 

(a) 在香港境外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研發活動所產生的任何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款項,而根據第16B條在確定利潤項下的人的利潤時可予以扣除稅;或者

 

(B) 傳授或承諾傳授與在香港境外使用任何該等財產或專門知識直接或間接有關的知識的款項。

 

 

尋求創新科技專員的意見

附表 45 第 18(2) 條規定,在收到與第 16B 條規定的扣除相關的申索或預先裁定申請後,稅務局局長可諮詢創新及科技局局長 (I&T),或獲創新及科技由署長授權的公職人員,以確定:

 

(a) 一項活動是否構成研發活動或合格的研發活動;和

 

(B) 索賠人或申請人是否已或將要發生與研發活動或合格研發活動相關的研發支出。

 

與此相關,條例第4條的保密條文也已修訂,以便資料或文件可以轉交給創新及科技署署長或獲授權的公職人員。

 

 

一般反避稅條款(第 61 條和第 61A 條)

雖然稅務局局長一般會按照 DIPN No. 55 處理研發支出的扣除申請,但如果涉及避稅或濫用研發扣除制度以達到修正案所不希望的結果條例,專員將考慮酌情援引該條例第61 條和/或61A 條下的一般反避稅規定,以抵銷原本可獲得的稅收優惠(DIPN 第55 號第116 段)。

 

 

結論

應用該條例的上述規定並非易事。尤其是,對研發支出的稅前扣除資格的詢問並不少見。為了解決這些問題,DIPN 第 55 號提供了一系列範例,以進一步說明其原則和規定的應用和實施。鼓勵讀者在他們的申請中參考這一點。

 

 

參考 

· 帽。第 112 章 稅務條例 ─ 附表 45

· 2019 年 4 月發布的第 55 號部門解釋與實務說明(DIPN)

· 《2018 年稅務(修訂)(第 7 號)條例》於 2018 年 11 月 2 日制定

· 《稅務條例》(第 112 章)─ 第 4、61 及 61A 條

 

關於作者

莫月娥博士 - 博士、FCPA(香港)、 美國會計師公會 (正式會員)、CPA(美國華盛頓州)、AHKTI、CTA、香港城市大學會計、講師。

梁珩博士 - 博士、註冊會計師(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香港大學商業及經濟學院、助理院長(UG)、首席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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