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及运作基本框架
各系所运作的架构概要如下:
宪法
- 各系所的宗旨和目标、结构、责任等将在其章程中予以广泛规定。
- 系所也可以制定适合本院特征的规章制度(如内部管理制度、分会设定、基本行为规范等),由公会会批准。
学会执行委员会- 角色和组成
- 每个学会都有自己的学会执行委员会,其职责广泛涵盖:
- 监督学会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 承担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工作;
- 就影响属于职权范围的部门的技术问题与政府机构、监管机构等进行联络;
- 视情况与公会内的其他系所、委员会和专门小组以及相关外部各方(例如其他专业机构)保持联系,并就共同感兴趣或关心的事项开展联合活动;
- 每年至少两次向标准与品质问责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报告策略计画、预算、活动和其他相关事项,并定期向他们提供会议记录、专案提案等副本,以确保他们履行监督职责。
- 一般来说,教员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不超过16 名,其中最多75% 的成员可以从教员中选举产生。至少三分之二的当选成员应是公会成员。
- 根据总体限制,理事会最多可以任命两名成员,无需是教职人员或理事会成员,并且教职执行委员会可以从教职人员中增选最多三名成员加入教职执行委员会。
- 理事会将从委员会成员中任命教员执行委员会主席。通常情况下,主席将是公会的成员,但在特殊情况下,他或她可能不是公会的成员。
- 学院执行委员会成员可以选举或提名一名或两名副主席。如果有两名副主席,其中至少一名应是公会成员。
- 公会的治理规则,包括最长任期的规则,将适用于教师执行委员会。
会员资格
- 系的一般成员资格要求将在章程或规则中规定,并且系之间可能有所不同。教员执行委员会可以就会员标准发布额外的指导。
其他事项
- 学会并不应该具有实质的监理职能。对于拥有其他专业会员资格的教员,教员可以将投诉提交给相关专业机构或行业监管机构。
- 为了避免公会在特定领域的国际机构中的代表权和角色出现任何不确定性,向特定国际专家机构提名代表的权力将属于理事会。过程通常需要与相关教员执行委员会主席进行协商。